义诊活动备案

设立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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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令)第四章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开展义诊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向义诊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但是,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有个别单位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支持组织单位组织义诊,鼓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组织医务人员积极开展或参加义诊活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10日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五、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六、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七、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二)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三)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四)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五)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六)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八、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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