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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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68542222*88261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smzy/shell_pc/tourist/guide/qa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综合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zwdt.sh.gov.cn/zwdtSW/zwdtSW/zhaocha3/zhaocha.jsp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8号找茬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杨高中路2900号(邮政编码:200135)
1. 备案材料应完整、清晰;2. 网上备案信息应与纸质证明材料一致;3.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等应按照营业执照内容填写;4.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地址应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适用);5. 对照国家及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外网的专栏信息进行审查,备案材料中的相关人员应未被纳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点监管名单或国家药品安全“黑名单”;6. 生产范围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分类目录类代号和类代号名称填写。
填报须知
1. 备案材料应完整、清晰; 2. 网上备案信息应与纸质证明材料一致; 3.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等应按照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4.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地址应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适用); 5. 对照国家及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外网的专栏信息进行审查,备案材料中的相关人员应未被纳入市药品监管局重点监管名单或国家药品安全“黑名单”; 6. 生产范围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分类目录类代号和类代号名称填写。
形式标准
1. 备案材料应完整、清晰;2. 网上备案信息应与纸质证明材料一致;3.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等应按照营业执照内容填写;4.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地址应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适用);5. 对照国家及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外网的专栏信息进行审查,备案材料中的相关人员应未被纳入市药品监管局重点监管名单或国家药品安全“黑名单”;6. 生产范围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分类目录类代号和类代号名称填写。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首次)备案表
办理方式
1.收件。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审查 。经办人员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5.制证与送达。经办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当场制作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并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浦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1号-8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申请人是否先要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是的。
质量保证手册是否要提交全文
是的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报资料的复印件模糊,或未加盖企业公章。正确做法: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二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可以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当被告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时,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必须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必须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生产条件并可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必须保证提供申请资料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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