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申请(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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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辐射安全许可证 证照 其他 点击下载 窗口领取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条款 第24条
内容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条款 第六条
内容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条款 第二十八条
内容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3 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条款 第五条
内容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4 依据名称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条款
内容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177项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可以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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