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审批采用电子与纸质受理方式。申请材料通过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申报受理。纸质材料复印件和电子版扫描件应清晰,纸质材料一般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申报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所示内容;
盖章的规划备案信息表(系统上填报后生成) | 系统上填报后生成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规划备案承诺书 | 提供模板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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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规划备案公示情况 | 其他 | 2年 | 点击下载 | 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系统公示 | 10 |
1 | 依据名称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 ||
条款 | 第三章 | |||
内容 | 第十五条 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第十六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第十七条 履行电视剧审查职责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制度,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对申请审查的电视剧履行审查职责。 |
1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 ||
条款 | 第三十五条 | |||
内容 |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 |||
2 | 依据名称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 | ||
条款 | ||||
内容 | 第六条: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第十四条: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剧。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二十八条: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 | |||
3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条款 | 附件第314项 | |||
内容 |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