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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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如何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提出申请?

登陆“中国上海”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后,点击首页上 “一网通办”栏目办理,按照要求分别上传申请材料。

专职技术人员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哪些?

劳动关系证明一般包括劳务合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第一类评价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工程建筑业;冶金、建材;化工、石化及医药;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运输、仓储、科研、农林、公共服务业。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取得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后半年后,申请增加业务范围。
正确做法: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必须取得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满1年。
2. 常见错误: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只申请第一类(不含煤炭采选业)的1项业务范围。
正确做法:乙级机构申请第一类(不含煤炭采选业)的,至少应申请2项业务范围,申请第二类的,只能申请核技术工业应用一项业务范围。
3. 常见错误:用学术专著证明专职技术人员专业能力时,出具一般期刊上发表的科研论文。
正确做法: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可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认定。科研论文要求在国家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2021年5月19日)
1.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由三级调整为一级,明确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批,执业地域范围明确为全国。
2.取消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初审环节。
3.取消对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2021年6月30日)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由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级调整为一级,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不标注甲级、乙级、丙级等资质等级信息;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
2.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乙级资质的条件。其中,申请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相关仪器设备种类和数量还应满足2号文件规定的申请甲级资质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要求。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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