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核定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9528575、(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区F20-F35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金沙路68号一楼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办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持法人一证通密钥通过上海住宅物业网 http://www.962121.net提交项目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基本情况,网上打印获得带条形码的申请材料,会同其他材料的复印件申请。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区F20-F3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问题
物业管理的区域的四至范围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来划分的吗?
不是,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参考依据之一。根据《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条,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申请书》未加盖公司公章。正确做法:《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申请书》需加盖公司公章。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修订发布)第九条 区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的权利;2.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权利;3.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错误的权利;4.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6.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义务;2.提供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的义务;3.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审查的义务;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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