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产权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
到现场次数
2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9(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65533550、(021)12345
投诉电话: 021-12345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接轨的房屋应属于可办理产权接轨的范围,即为联建公助房、单位补贴出售的商品房或个人按1/3成本价购买并领取房产证的动迁调换产权房、2、有限产权房屋为独用成套,且已付清房款、3、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情形:资料不全、不符合上述准予批准房屋条件、不符合《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不予批准。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有限产权房屋产权人凭原房地产权证或原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改办提出有限产权房屋接轨申请。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街道东体育会路359号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一门式0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沪房地改〔1996〕字第792号):四、凡付清购房款,独用成套的有限产权房屋,均以非交易形式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接轨后,产权人拥有该房屋完全产权,原出售单位不再拥有房屋产权;产权人取得新的房地产权证书后,即享受完全产权房屋同等待遇。 《关于推进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工作的通知 》( 沪房地资改〔2003〕54号):一、有限产权房屋产权人可直接凭原房地产权证或原房屋买卖合同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改办提出申请,区、县房改办告知原出售单位(申请书、告知书另附)。原出售单位不同意有限产权房屋产权人接轨的,应于接到告知书起十五日内向区、县房改办陈明不同意接轨的理由。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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