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021)63269368、(021)54909343(传真)、(021)12345;浦东新区:(021)68542222-81057; 黄浦区:(021)63846699-279; 静安区: (021)63173412; 徐汇区:(021)24092222-3158; 长宁区:(021)22187352; 普陀区:(021)22234500; 虹口区: (021)25657574; 杨浦区:(021)55129890; 宝山区:(021)26097542 闵行区:(021)33885338; 嘉定区: (021)69989189; 金山区:(021)57922211; 松江区:(021)37733773;青浦区:(021)59728327; 奉贤区:(021)33611835; 崇明区: (021)59623213;临港新片区(仅限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021)68286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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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1号楼; 邮政编码:200233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由行政许可系统根据申请人录入信息自动生成,加盖企业电子公章后提交。
1 | 依据名称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二十七条 | |||
内容 |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