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021)63269368、(021)54909343(传真)、(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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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021-12345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 ||
条款 | 第二十条 | |||
内容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逾期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许可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