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设区的市级权限)新办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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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要求详见材料清单。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窗口提供纸质版/“一网通办”门户下载电子版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窗口提供纸质版/“一网通办”门户下载电子版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 工商管理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容缺后补 查看详情
场所平面布置图 原件 1 纸质 容缺后补 查看详情
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原件 1 纸质 容缺后补 查看详情
消防安全制度 原件 1 纸质 容缺后补 查看详情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原件 1 纸质 容缺后补 查看详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容缺后补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条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内容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2 依据名称 《上海市消防条例》
条款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公众聚集场所的性质、建筑面积、火灾风险程度等差异性,实行分类分级消防安全检查,国家规定实施告知承诺方式审查的,从其规定。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公众聚集场所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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