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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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25657131、(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28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28号窗口(邮编:200086)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01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飞虹路518号2号楼401室虹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邮编:200086)
土地使用费缴纳人未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
办理方式
1.立案呈批;2.案件调查;3.调查终结报告;4.处理决定呈批;5.送达处理决定文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2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11:30-12:30封闭消毒,12:30-14:00设值班窗口,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11:30-12:30封闭消毒,12:30-13:30设值班窗口,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该事项有何具体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一年以上未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做法: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限期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正确做法: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八条(土地使用费的核定)经审核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核定手续。第二十一条(未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处理) 土地使用费缴纳人未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应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3‰的滞纳金。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行政行政机关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2.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确认的权利。3.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2.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机关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3.有义务配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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