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20742570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smzy/shell_pc/tourist/guide/qa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年家浜路365号周浦镇人民政府6号楼201室,其余镇办理地点为各镇人民政府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zwdt.sh.gov.cn/zwdtSW/zwdtSW/zhaocha3/zhaocha.jsp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锦安东路475号2号楼(浦东规划资源局),邮政编码:201204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规范、准确、完整填写,申请单位盖章。
形式标准
1、申报材料以电子文档提交的,应当加盖申请单位(或个人)电子签章。2、申报材料以纸质文档提交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应当清晰;3、纸质申报材料均应当加盖申请单位(或个人)签章或骑缝章;4、相关政府批准文件采用电子扫描件上报的,应当制作成A4规格的PDF文件;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申请表
暂无流程图
办理方式
1.收件。各镇相关指定地点。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受理。各镇相关部门经办人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正式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各镇相关部门经办人员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镇政府负责同志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5.制证与送达。发证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年家浜路365号周浦镇人民政府6号楼201室;其余镇办理地点为各镇指定地点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哪些项目算是设施农业用地?
根据《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591号),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林地管护设施用地可参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常见错误示例
无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591号)第三条第四款:“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持备案材料向乡镇政府申请备案。”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公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备案格式文书等;2.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在提交申请材料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乡镇人民政府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改正;5.乡镇人民政府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备案审批,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后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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