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游泳)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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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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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扫描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注销)
暂无流程图
特别程序
现场核验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是否收费
常见错误示例
无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和第6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和第22号修正)第二章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三十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的义务):经营性体育设施中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除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略) 《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体规文﹝2019﹞2号)第五条(审批范围和权限):经营游泳项目的,由游泳场所所在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体规文﹝2019﹞2号)第九条(期满、补领、变更、注销许可证):(五)经营终止或者许可证到期未申请换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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