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021)63269368、(021)54909343(传真)、(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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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1-5号窗口)
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1-5号窗口 邮政编码:200233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1号楼; 邮政编码:200233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 书面申请报告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营业执照》 | 工商部门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监部门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拟变更的仓库情况(包括设施设备,仅变更仓库提供);拟核减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库存情况及处置的说明(核减提供)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公安部门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1 | 依据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 条款 | 第二十四条 | |||
| 内容 | ……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 条款 | 第二十一条 | |||
| 内容 |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