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12320
投诉电话: 021-12345
所在区因晚期血吸虫病相关体征就诊的患者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1406室任意窗口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无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市政府委办局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的通知》(沪爱卫会〔2010〕24号)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给付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给付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给付的决定;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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