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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提供法定中介服务的机构 |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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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港口安全评价报告 | 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1 | 依据名称 | 《上海港口条例》(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条款 | 第三十一条 | |||
内容 |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危险货物码头和库场、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港口经营人从事客运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经营的,应当对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并应当根据安全现状评价结论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 |||
2 | 依据名称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80号令) | ||
条款 | 第三条 | |||
内容 |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
条款 | 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
内容 |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