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2480159;021-63805325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43c4bb77-cb2b-44f0-a524-f21c0776fe2c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80号307室 静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2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80号307室 静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邮编: 200072
投诉电话: 021-12345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80号307室静安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2号窗口
办理时间
当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五下午不办理)当年7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五下午不办理)
常见问题
各种证件可否只提交复印件?
不可以,需交验原件,但加盖保管单位公章或档案复印章的档案复印件等同于原件。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 : 申请书没有本人亲笔签名, 正确做法:申请书本人亲笔签名,并落款,其他内容可代写或电脑打印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并已确定其身份、 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包括:l、家居农村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2、家居农村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3、家居农村在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 1日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4、家居城镇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5、家居城镇在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兵。(二)对原领取精简下放职工补助费的在乡复员军人,他们的补助费低于在乡复员军人标准的,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补足到同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三)原在农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因国家征用土地,转为城镇户口的,已领取城镇征地养老金的,养老金低于城镇在乡复员军人补助费的,补足到同时期入伍的城镇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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