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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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填报信息确保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证明材料 港口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适用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适用)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原件 0 电子 必要
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适用时) 海事机构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委托证明(委托时适用)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申报单》上盖章确认。 其他 当次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
条款 第二十条
内容 第二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30天。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条款 第四条,第三十二条
内容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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