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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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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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线下申办时应携带申请材料原件;线上申办时应上传材料原件图片,jpg.jpeg.png.pdf.格式,图片应清晰可见,整洁美观。 3.申请材料已归集电子证照库的,优先使用。不同意使用电子证照或电子证照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可按要求上传材料原件图片。 4.材料中所涉居民身份证应为公安部门签发,在有效期内。 5.评残类别所需病史资料应与申请残疾类别有关联性,如眼科疾病导致不能矫正的视力障碍可申请视力残疾,耳部疾病导致双耳永久性听力障碍可申请听力残疾,喉部疾病或神经科疾病导致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的可申请言语残疾,骨科或乳腺普外科或神经内、外科或免疫系统疾病导致的肢体运动功能障碍可申请肢体残疾,神经内、外科疾病、精神科疾病导致的智力低并伴适应行为障碍可申请智力残疾,精神科疾病导致的认知、情感和行为等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愈的可申请精神残疾等。(具体标准可参阅《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6.申请人证件照片为2寸近期免冠免墨镜白底彩色证件照。线上申办的,申请通过审批后,申请人应根据通知将照片交户籍地残联制证。 7.涉及未成年残疾人证和智力、精神类残疾人所持原残疾人证上登记的监护人发生变化时,应提供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能证明监护人与申请人之间关系,如结婚证、出生证、法院文书、公证书、针对申请事项由居(村)委出具的监护人证明、申请人家庭关于监护人推举材料等。 8.委托他人代办时,应提供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署的委托书原件。 9.涉及申请人民族、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户籍类别等信息与调用数据不同,且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应提供佐证材料原件。证明材料需能证明修改内容,如结婚证、学历证明、法院文书、公证书、户口簿等。 10.申请正式受理后,照片、委托书、有关证明材料(政府核发材料除外)原件由残疾人证核发部门收取归档。线上申请的,通过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材料原件的,由申请人承担邮费。

形式标准

1.按办事指南材料列表分别提供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原件高拍图片应清晰可见。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名或电子签名。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告知承诺书 系统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电子签名。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户口簿 户口簿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评残类别所需病史资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联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证件照片 调用照片库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 部分材料来源于公安、民政、卫生、法院等部门,部分材料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学历证明 教育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婚姻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法院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经常居住地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户口簿,评残类别所需病史资料,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证件照片,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其他材料,上海市居住证,本市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临汾路335号1楼大厅1至8号窗口;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常熟路115号1楼静安寺街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至12号窗口;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万航渡路767弄56号1楼大厅3号-12号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常德路818号1楼大厅1号窗口至10号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武定路139号1楼大厅1至6号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街道延安中路955弄67号1楼大厅1号窗口至10号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沪太路150号1楼大厅01-12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天目中路532号1楼3-10号综合受理窗口;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宝昌路519号1楼大厅1号窗口至9号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街道芷江西路151号1楼大厅1楼10号窗口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平型关路487号1楼大厅10号窗口;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大宁路街道彭江路188号1楼大厅1号-8号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安泽路78号1楼大厅1号至14号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临汾路335号1楼大厅1至8号窗口均可办理;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灵石路725号丙1楼大厅9号窗口。

办理时间

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依标准评定、依法发放原则。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2.未成年人申办残疾人证和成年人申办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领,监护人按《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监护人证明及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等材料。3岁以下申请人不能申领言语类别残疾人证。
3.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业务。
4.残疾评定采用预约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经常居住地区指定医院和残疾评定时间,并按预约进行残疾评定。未成年人及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申请人残疾评定时应由监护人陪同。
5.申请人对初次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评。申请人对复评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6.申请人认为发证机关核发、撤销残疾人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材料真实有效。
2.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3.申请人填写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应真实、准确,若有虚假,申请人应承担该行为所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4.重新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应配合户籍地残联注销残疾人证或部分残疾类别。
5.区残联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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