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土地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审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33094060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412803ab-425f-4abd-8115-4ef642ea67cf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06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规范、准确、完整填写,申请单位盖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土地供应审批通用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0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大厅取号时间:上午8:15-11:15,下午13:15-16:30)
常见问题
申请材料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申请表格需要加盖与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提交材料复印件需签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1:×××单位在填报《申请书》时,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简称正确做法: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名称××××××常见错误2:×××单位提交材料中的复印件无单位盖章正确做法:提交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单位盖章常见错误3:申请材料不全 正确做法:需在补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补齐通知书列出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划资源部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规划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有关“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相应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市规划资源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办理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签订、调整、解除有偿使用合同”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和市规划资源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要求市规划资源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的申请,市规划资源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划资源部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规划资源部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市规划资源部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市规划资源部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划资源部门依法改正;5、市规划资源部门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划资源部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受理;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划资源部门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市规划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市规划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相应事项,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申请,应当按照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和市规划资源部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完成市规划资源部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后,应当依法从事合同/协议约定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协议对申请人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完成市规划资源部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后,需要对“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事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市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市规划资源部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市规划资源部门对申请人完成“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调整、解除”后,从事合同/协议约定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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