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防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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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示例
无
1、《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2、《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对民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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