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52567188,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咨询: 上海市胶州路768号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1楼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1号窗口,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lhsr.sh.gov.cn/wsts/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 证明申请人身份和被采集物种起源、权属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可由政府部门调取)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证明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 采集方案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 条款 | 第十六条 | |||
| 内容 |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