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咨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行政服务中心(长宁区新泾镇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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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直属机关党委,通讯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2018室,邮政编码: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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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装订成册,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复印件应清晰。
| 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 市场监管部门、林业部门等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 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审批结果名称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 审批结果样本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工作日) |
|---|---|---|---|---|---|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文件 | 批文 | 1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 点击下载 | 直接送达 | 0 |
| 1 | 依据名称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
| 条款 | 第二十条 | |||
| 内容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为一次一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文件应当载明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 |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 条款 | 第十八条 第二款 | |||
| 内容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