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许可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许可(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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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四)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五)符合《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四)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五)符合《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证照 3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条款 第七条
内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 依据名称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条款 第十三条
内容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经校验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条款 第三十五条
内容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条款 第十一条
内容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3 依据名称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条款 第三条
内容 三、优化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审批工作(一)改革举措。1.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2.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要求等,继续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3.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产前筛查审批有关事项。机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有关要求。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向审批机关交验下列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申请登记书,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可行性、与产前诊断机构合作的情况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他管理和审批要求,继续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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