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除白鱀豚等外)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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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查询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zwdt.sh.gov.cn/)、电话咨询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或阅读本指南等渠道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A4复印纸。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证照 其他 点击下载 电子送达、快递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次修正)
条款 第三十五条
内容 除监督《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他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条款 第二十七条 
内容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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