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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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申请表格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3.申请材料应逐份加盖公章;
4.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装订。

申请材料目录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药学部门负责人员任免职证明(选)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药学部门负责人员身份证(选) 公安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药学部门负责人员职称证(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采购人员身份证(选) 公安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卫生健康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选)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药学部门负责人员药学专业毕业证(选)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采购人员免职证明(选)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部门的批准变更文件(选)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许可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对该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行政许可审批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6.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证照 3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
条款 第六条
内容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
条款 第三十六条
内容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