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1fb7eec8-63c7-46f2-948f-4187e1be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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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收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大统路480号1507室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大统路480号1507室,邮政编码:200070
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1 | 依据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 | ||
条款 | 第三十六条 | |||
内容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