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

临时停车场开业备案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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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临时停车场用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重大工程办公室、动迁办公室(指挥部)、属地街镇等管理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租赁合同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临时停车场经营条件评估报告(含泊位平面图)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智慧停车场(库)核验报告 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 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4 审查人员 1.准予备案的条件(1)申请开业备案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申请人”)需提前在本市办理含有“停车场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2)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自行开展经营条件评估且相关管理部门及属地街镇无明确异议,符合智慧停车场(库)等行业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3)已备案临时停车场备案期满后继续申请备案的,需在上一年度的公共停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中获得A级(“合格”)及以上等级,在市公共停车信息平台中未留存逾期未落实行业重点工作部署的记录。(4)申请人应获得土地使用权方授权开展停车场服务的直接书面证明;授权开展停车场服务的期限应不短于临时停车场备案证明有效期限;(5)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不予备案的条件(1)提供虚假材料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2)仅用于内部停车、明确不对社会车辆开放的停车场(库)和私人泊位,不予办理经营备案手续;(3)不符合准予备案条件。
决定 4 部门负责人 1.准予备案的条件(1)申请开业备案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申请人”)需提前在本市办理含有“停车场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2)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自行开展经营条件评估且相关管理部门及属地街镇无明确异议,符合智慧停车场(库)等行业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3)已备案临时停车场备案期满后继续申请备案的,需在上一年度的公共停车行业质量信誉考核中获得A级(“合格”)及以上等级,在市公共停车信息平台中未留存逾期未落实行业重点工作部署的记录。(4)申请人应获得土地使用权方授权开展停车场服务的直接书面证明;授权开展停车场服务的期限应不短于临时停车场备案证明有效期限;(5)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不予备案的条件(1)提供虚假材料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2)仅用于内部停车、明确不对社会车辆开放的停车场(库)和私人泊位,不予办理经营备案手续;(3)不符合准予备案条件。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停车场(库)的土地或建筑物是租赁的,能办理经营备案吗?

若停车场(库)的土地或建筑物属租赁的,需提供(1)租赁合同;(2)土地或建筑物出租者的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产权证明。

停车场(库)充电设施没有建好,可以办理经营备案吗?

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停车场(库)经营备案,在完成备案后的30日内提交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材料。

没有办理过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的怎么办理经营备案

1.在2011年11月15日之前已完成主体建筑竣工验收备案且已办理过停车经营备案手续的停车场(库),在停止经营后再申请开业登记备案的,无需提供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停车场(库)竣工验收证明材料;2.在2011年11月15日之前已完成主体建筑竣工验收备案但尚未办理过停车经营备案手续的停车场(库)申请开业登记备案的,可由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停车备案部门在办理经营备案过程中同步实施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临时场地能办理停车经营备案吗?

1.经营单位要提供拥有该停车场用地临时使用权的证明,包括相关管理部门同意该闲置空地用作临时停车场的会议纪要、储备用地证明、动迁许可证明、重大工程办公室或指挥部委托管理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2.经营单位应对停车场的消防条件及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报告,其中应包含听取停车场周边单位、居委会或业委会意见后的记录。

此事项是否收费

此事项不收费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未按材料清单提交相应材料。
正确:应按材料清单完整、准确提交相应材料。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2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根据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二款
第十四条 (经营登记备案)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库)歇业的,经营者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第一、二款 (临时停车场经营登记备案)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的消防条件以及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公示停车场设置方案,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停车场周边单位、居民的意见。评估报告以及听取意见的情况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向备案部门提交。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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