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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号窗口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请示性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房屋产权证明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涉及出租、出让等情况的提供合同书或协议草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条款 | 第二十三条 | |||
内容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