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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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可在本市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服务范围具体包括:
(一)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一)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的监测和运营维护;
(二)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三)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
(四)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五)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
(六) 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七) 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其他监测和运营维护。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监测机构,应依法主动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社会监测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委托合同约定,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在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中掌握的监测数据和信息。其他机构或个人确需使用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必须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引用。
社会监测机构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中,发现环境质量或污染源排放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情形,应按有关规定主动向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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