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电话咨询: 社会监测机构(综合监测类):24011842、24011846;社会监测机构(辐射专项监测类):56083489、56084948;社会监测机构(运维类)24011832。或拨打(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s://sthj.sh.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业务受理窗口(三江路55号一楼受理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sthj.sh.gov.cn
窗口投诉: 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每周一、三、五 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信函投诉: 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 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应清晰完整; 2、社会监测机构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材料失真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社会监测机构自行承担。3、备案社会监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监管系统办理信息变更;4、变更所需材料与新办相同,申请变更的社会监测机构只需对变更信息更改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5、备案社会监测机构,如因业务调整等原因,不再继续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的,可自主注销备案。社会监测机构应登录“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网站,在“机构查询”栏目下,点击“注销”按钮完成备案注销,注销备案操作即时生效;6、备案社会监测机构连续两个评价周期(2年)未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的,备案自动转为锁定状态。再次开展业务前,机构应在监管系统内申请备案激活,并主动更新备案信息;7、备案社会监测机构(监测类)不再具备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CMA)的,经核实后备案自动撤销。社会监测机构(监测类)重新取得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CMA),应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前重新申请备案。
形式标准
电子版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无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三江路55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业务受理窗口0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收到行政处罚后,机构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1. 受到行政处罚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备案社会监测机构,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一网通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或“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中任一渠道提交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1)信用中国(上海)、一网通办登录上海“一网通办”网站首页(https://zwdt.sh.gov.cn),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或登录信用中国(上海),点击“我要办”—“信用修复”后转到“一网通办”。选择“服务企业”下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主题,根据页面提示操作。(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信用修复操作指南(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流程)(https://mp.weixin.qq.com/s/YsjahdJmzea-9Ag33blNHA)进行操作。(3)信用中国登录信用中国,根据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进行操作。修复完成后,社会监测机构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提交信用等级修复证明材料(包括调整信用等级申请书、信用修复事项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履罚情况说明或信用修复办理结果截图等准予修复证明材料),材料真实性经确认后,按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规定调整原信用等级。2. 外省市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应根据所在地区要求进行操作。3、咨询电话:“一网通办?公共信用信息修复一件事”、“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申请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咨询电话12345、400-820-876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申请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咨询电话12315
市生态环境局业务受理窗口在哪里?
三江路55号。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示例:提交材料不齐全。正确做法:按照要求提交完整材料。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主动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服务范围具体包括: 1. 政府部门通过指定或采购方式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测运营维护;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3.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4.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6. 污染源(含扬尘)自动监测手工比对监测;7.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8. 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主动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社会监测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委托合同约定,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在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中掌握的监测数据和信息。其他机构或个人确需使用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必须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引用。社会监测机构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中,发现环境质量或污染源排放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情形,应按有关规定主动向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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