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63193188-20002;(021)63193188-20003;(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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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北京西路99号 邮政编码 200003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直属机关纪委
1、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应清晰;
2、电子文件或数据需提交JPG或PDF格式。
|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及与之配套的装备设施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在本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申请书 | 申请单位填写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技术设计书 | 申请单位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
| 条款 | 第十一条第一款 | |||
| 内容 |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