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4286808,(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www.xuhui.gov.cn/zxhd/jiaoyu
窗口咨询: 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漕溪北路336号3号楼717室教育局人事科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qxf.sh.gov.cn/310104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教师申诉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 96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1 号楼1楼法人事项综合受理大厅A01-A1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教师申诉的处理时限是多久?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申诉的对象有哪些?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教师申诉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0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教师申诉材料不全,无法佐证其申诉。正确做法:根据要求提供完备的佐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10月31日通过,200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有权如实申诉反映。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诉内容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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