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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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就读证明 学校或托幼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大病医疗凭证 各区少儿基金办公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上海市人社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结婚证 民政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户口簿 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配偶户口簿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 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本市户籍留学人员持外籍护照的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 上海市人社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 上海市人社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复读证明 复读学校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申请参保时由申请人填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被委托人身份证 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残疾证 各区残联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公安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医保卡或社保卡 上海市医保中心或社保卡中心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沪府发〔2015〕57号第二条(适用对象)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沪人社医发〔2015〕47号第一条(适用对象)(一)《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1.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18周岁以下同住子女,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三)《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已有规定的,已在本市就读、居住的,具体包括:1.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2.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沪府发〔2015〕57号第二条(适用对象)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沪人社医发〔2015〕47号第一条(适用对象)(一)《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1.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18周岁以下同住子女,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三)《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已有规定的,已在本市就读、居住的,具体包括:1.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2.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寒山寺路164号城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新中村新跃287号新村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新建公路648号2幢绿华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291号三星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合作公路70号庙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573号港西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寒山寺路164号城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108号建设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801号新河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前竖公路3150号竖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化工路17号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198-1号临港沿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向化大街149号向化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广福路37号中兴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北陈公路1454号陈家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海舸路465号西辅楼长兴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新环路57号横沙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东苒路783号东平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海展路80号新海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年度缴费后,可以享受门诊、住院医疗待遇。

  (1)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①60周岁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②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的,不计入起付标准,直接支付80%。  (2)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对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①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8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  ②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7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就业年龄段人员不可参加居民医保。
正确做法:本市户籍就业年龄段未就业人员可参加居民医保。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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