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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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内地结婚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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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材料真实有效,本人填写,内容填写完整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
1.申请人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至上海市各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管理所)接待大厅领取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当面填写。声明书样本可在上海市民政局网站(https://mzj.sh.gov.cn“表格下载”栏)下载,供当事人参考。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声明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
3、“有效”证件是指:有效期内,内容真实,有权机构签发等。

申请材料目录

本人居民身份证 (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 公安派出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离婚证明材料(离婚证或离婚证明书,办理复婚、再婚等事项时可以使用) 婚姻登记机关核发或法院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人到婚姻登记机构当场提交。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合影证件照 原件 3 纸质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结(复)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复婚办理程序和要求同结婚)(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5)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结(复)婚登记不予批准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结(复)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复婚办理程序和要求同结婚)(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5)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结(复)婚登记不予批准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除必要证件外还需携带哪些材料?

*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与实际一致,并需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初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还需提交生效证明书)、离婚证明书。(国外法院离婚判决书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并出具裁定书、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的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及我国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材料)*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与实际一致,还需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咨询详情,请在工作时间内拨打电话:021-59528242。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需带些什么证件?

现役军人需带好本人有效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以及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在提交证件时,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栏与实际情况不符。
正确做法:应先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更改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2.常见错误:在提交证件时,户口簿不完整,如:只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缺失记载有户籍地址、户号等户口页(盖有公安部门的两个公章)。
正确做法:应先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补全户口簿或出具户籍证明。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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