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电话: 021-12345
设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办理人员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原《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卫生健康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申请补办的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 公布数量限制的其它方式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其它方式 |
---|---|---|---|---|
规划 | 5 | 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六条 | |||
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 |||
2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条款 | 第八条 | |||
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
1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九条 | |||
内容 |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