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4123583
窗口咨询: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庙泾路88号305室
信函咨询: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庙泾路88号305室 邮编:201199
投诉电话: 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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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庙泾路88号305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庙泾路88号305室
办理时间
当年9月16日至次年6月1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6月15日至当年9月1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1、资料不齐。2、项目经理证件不齐。3、项目安全员证件不齐。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2004年2月1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2、《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建筑保留保护管理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2]214号)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拆除(卸解)工程管理,拆除中涉及保留保护要求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资部门批准后,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拆除工程备案、报监手续。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权利。2.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权利。3.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错误的权利。4.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义务。2.提供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的义务。3.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参加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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