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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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出示原件) 市自然资源局、市房屋管理局、物业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对象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拥有债券的人员,需提供债券凭证 券商等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材料(出示结婚证原件) 市民政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申请之日上一个月前溯一年内的收入凭证: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凭证,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 工作单位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审核需要的其他收入凭证材料 经核查,需要申请人补充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所属部队、退役军人事务局等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有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兴办企业的,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市市场监管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籍簿等材料(出示户口簿原件) 市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需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 房屋登记机构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身份证等材料(出示身份证原件) 市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出示原件) 房屋所在地征收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材料 申报承诺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拥有机动车辆的人员,需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及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市公安、交警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有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市民政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拥有股票的人员,需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券商等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31 审查人员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2.在本市无住房;3.已婚;4.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5.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决定 31 部门负责人 经初审符合条件,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予以登录,出具登录证明。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口、婚姻、居住证持证和积分、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状况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核查;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协助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协助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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