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0190081、(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s://www.shcn.gov.cn/col6975/
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街道遵义路567号1楼长宁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街道遵义路567号303室 长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件
填报须知
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无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街道遵义路567号1楼长宁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住院医疗补助的范围和比例是什么?
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区安置部门审核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助。
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①个人申请表(本网页下载表格);②住院医疗费发票及出院小结;③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发放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对象有哪些?
①待安排工作期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②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非当年度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正确做法:当年度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符合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相关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四(三)发放生活和住院医疗补助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落实之前,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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