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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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A4纸张大小,按申请材料目录先后顺序进行装订。

申请材料目录

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 原件或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本市户籍免于提交 复印件 2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0 审查人员 (1)由信教公民推选的代表提出申请。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有二至三名信教公民代表,负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日常管理事宜,并确定其中一名信教公民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员。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2)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3)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4)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5)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1)由信教公民推选的代表提出申请。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有二至三名信教公民代表,负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日常管理事宜,并确定其中一名信教公民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员。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2)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3)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4)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5)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许可决定书 批文 1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条款 第八条
内容 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满后仍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且信教公民仍有举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应当重新申请。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可以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宗教事务条例》
条款
内容 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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