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类记录簿》签注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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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63236631
窗口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武进路151号1楼 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政务服务室1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jtw.sh.gov.cn “互动平台-网上投诉”栏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填报须知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内容与要求提交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街道武进路151号1楼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政务服务室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油类记录薄》签注的受办点有哪些?
《油类记录薄》签注业务属于全市通办事项,可以自行选择就近的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常见错误示例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条第三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2.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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