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6662531-772、(021)12345
网上咨询: www.sh12345.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街道恒业路180号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1楼101室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街道恒业路180号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1楼101室2号窗口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街道恒业路180号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1楼101室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报表彰和奖励?
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不符合奖励对象标准者申请。 正确做法:依照有关奖励办法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