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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 公布数量限制的其它方式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其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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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 | 不变 |
1 | 依据名称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十四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83号) | ||
条款 | ||||
内容 | 全文 | |||
2 | 依据名称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安全〔2018〕237号) | ||
条款 | ||||
内容 | 全文 |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提供法定中介服务的机构 |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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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1 |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 ||
条款 | 第七条、第八条 | |||
内容 | 第七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1 |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九条 | |||
内容 |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