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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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证照 5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条款 第十九条
内容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条款 第三十一条
内容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