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后收养档案调取申请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0(当场)
电话咨询: 人工咨询:(021)65061665(工作时间内接听);语音电话:(021)96987520(24小时接听);(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region/SH00YP
窗口咨询: 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街道长阳路1111号杨浦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结婚大厅1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region/SH00YP
窗口投诉: 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街道长阳路1111号杨浦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结婚大厅服务台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 申请人需自行至窗口提出办理申请;或通过“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收件和受理 工作人员收件后,当场给出受理意见。符合条件当场受理。不符条件,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3.提供服务 根据申请人需求提供相关服务。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街道长阳路1111号杨浦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结婚大厅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二至星期二,上午00:00至00:0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如何办理?
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收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后,能否申请补领原来的收养登记证?
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而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不作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现在收养状况的证明。
常见错误示例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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