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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信函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法制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江宁路422号乙三楼305室法制科
信函投诉: 信函投诉: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法制科,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江宁路422号乙三楼305室法制科,邮政编码:200041
电子邮件投诉: ja_wsjds@163.com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条款 | 第三十三条 | |||
内容 |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条款 |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
内容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