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区级权限项目)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25031001;(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怀德路600号杨浦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b31和b32号窗口
电子邮件咨询: ypfgwtzk@163.com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惠民路800号1711室
信函投诉: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惠民路800号1711室,邮编:20008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该事项请在“一网通办”平台上提出申请。 2、能够选取电子证照的材料请优先使用电子证照。使用电子证照后,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受理标准附件中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4)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关于**项目核准变更的请示
特别程序
委托评估、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
办理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怀德路600号杨浦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b31和b3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多长?
2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在何种情形下,项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的;(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三)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四)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在编写核准请示文和核准报告时,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简称或二级单位名称。正确示例: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常见错误:核准报告所附选址意见书超过有效期。 正确示例:在申报项目核准时,应核对规划、土地等文件有效期应有一定裕度。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5)《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沪府规〔2019〕13号)第三条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的机构。(6)《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7年本)》(沪府发〔2018〕11号)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的相关情况;获得审批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审批的权力;救济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固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