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sjkw.sh.gov.cn)“网上咨询”栏目
窗口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咨询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中山西路1380号1号楼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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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sjkw.sh.gov.cn/)“网上信访”栏目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139号8号楼117室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办,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邮政编码:200125
电子邮件投诉: xf@smhb.gov.cn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1. 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 申请材料一般按A4规格纸张打印。
4. 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 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
| 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 卫生健康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 上海市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证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 1 | 依据名称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 条款 | 第二十一条 | |||
| 内容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 条款 | 第三十八条 | |||
| 内容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