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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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企业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业务前,需确保本次申请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信息已在“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管理计划备案且一致。申请单位应在“一网通办”中如实准确填写跨省转移信息,上传相应的材料电子版。材料应满足以下形式标注: 1.申报资料按本事项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应清晰,并按材料目录中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网上申请方式。至“一网通办”进行申请表基本信息填写并提交。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明(若转移危险废物)。处置协议、运输协议 其他 原件或复印件 3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危险废物转移实施方案 其他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危险废物运输承诺书 原件 3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 其他 12月 点击下载 电子邮件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条款 第二十七条
内容 ……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但不得超过移出人申请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时间期限和接受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剩余有效期限。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条款 第八十二条
内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