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22061507(窗口受理)、021-24011557(技术审查)、021-53865025(商请码等信息系统问题)、021-23115664(管理业务咨询)、021-12345(市民热线)
网上咨询: 跨省转移审批事项咨询QQ群:414320407,申请入群请注明企业名称和跨省转移申请咨询;网上信箱:https://sthj.sh.gov.cn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sthj.sh.gov.cn
窗口投诉: 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每周一、三、五 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本审批采用网上申请方式。至“一网通办”进行申请表基本信息填写并提交。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变更情况说明 | 其他 | 原件 | 3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运输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协议 | 其他 | 原件或复印件 | 3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上海市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运输单位变更申请单 | 原件 | 3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条款 | 第八十二条 | |||
内容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