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22187280、(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s://www.shcn.gov.cn/col6975/
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政务服务中心C栋一楼长宁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1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街道长宁路599号515办公室,长宁区建管委法制科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 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项目名称及地址等信息应与《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申请表》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提供的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或CAD格式。如提供纸质材料的,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格式或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特别程序
无
是否收费:否
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常见问题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据是什么?
主要有两个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但在建设河道堤防时已经明确可以利用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不再审批。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由施工单位作为申请主体来申请办理《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正确做法: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主体来申请办理《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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